(2016)冀0423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程旭与王志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旭,王志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财保45号申请人程旭,女,1987年5月9日生,汉族,住临漳县。被申请人王志朋,男,1989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临漳县。申请人程旭因与被申请人王志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王志朋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价值中的50000元予以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临漳县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程旭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王志朋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价值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献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史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