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5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方洪魁与孟凡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洪魁,孟凡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311号原告:方洪魁,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董阔,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慧慧,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孟凡勇,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审理原告方洪魁与被告孟凡勇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双方争议较大且被告不同意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亚南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闫东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