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全宁与烟台万顺经贸有限公司、烟台东兴经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宁,烟台万顺经贸有限公司,烟台东兴经贸有限公司,威海雪莲山酿酒有限公司,山东宇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庄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556号申请执行人王全宁。被执行人烟台万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08号(卧龙园区)。法定代表人孙崇信,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东兴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08号。法定代表人孙崇信,总经理。被执行人威海雪莲山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乳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梁国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宇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创业路42号。法定代表人孙崇信,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庄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08号法定代表人孙崇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烟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万顺经贸有限公司、烟台东兴经贸有限公司、威海雪莲山酿酒有限公司、山东宇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庄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647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永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