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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白某与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771号原告白某,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庄某,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洪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