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11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英与王永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英,王永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财保14号申请人李英,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永信,男,196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顶山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致函,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永信在XXXX公司的股份限额11704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李英提供其在XX银行的存款50万元、在XX银行的存款70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王永信在XX公司的股份限额1170400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限制处分权。二、将申请人李英在XX银行的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制处分权。三、将申请人李英在XX银行的存款7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限制处分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宇锦审 判 员  马卫星人民陪审员  张维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崔 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