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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运堂与苗常青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堂,苗常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932号原告李运堂,男,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苗常青,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堂诉被告苗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运堂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运堂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运堂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卫法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