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邢铁军与王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铁军,王长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民初375号原告:邢铁军,住四平市。被告:王长春,个体业户,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铁军诉被告阮坚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铁军以找不到被告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闫宁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