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小辉与邹东南、黄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辉,邹东南,黄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5民初412号原告刘小辉,男,1980年8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邹东南,男,197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石城县。被告黄小红,女,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石城县。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赖晓群,石城县赣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14011104108。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辉与被告邹东南、黄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斌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