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朱廷富、赖家琼征收社会抚养费撤回申请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荣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朱廷富,赖家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53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龙大道农业大厦17、18楼,组织机构代码32773218-2。法定代表人XX林,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影,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朱廷富,男,1976年4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赖家琼,女,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荣昌区卫生计生征字(2015)第0001127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重庆市荣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荣昌区卫生计生征字(2015)第00011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朱廷富、赖家琼征收社会抚养费43290元。由于被执行人既不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日书面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在十日内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撤回了对朱廷富、赖家琼的强制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申请。审 判 长 沈远清审 判 员 卞立跃代理审判员 海 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肖焰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