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忠亮与被执行人宝环宇、李淑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忠亮,李淑娟,宝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516号申请执行人吕忠亮,男,满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李淑娟,女,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宝环宇,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吕忠亮与被执行人宝环宇、李淑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月30日立案执行,因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2016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吕忠亮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天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