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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忠亮与被执行人宝环宇、李淑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忠亮,李淑娟,宝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516号申请执行人吕忠亮,男,满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李淑娟,女,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宝环宇,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吕忠亮与被执行人宝环宇、李淑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月30日立案执行,因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2016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吕忠亮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天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