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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刑初16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于某强制措施2016年2月26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6)162号指控事实2016年1月13日17时44分许,被告人于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省道XXX线由南向北驶至105KM+600M处,遇被害人吕某花徒步在路上行走相撞,吕某花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吕某花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于某具有自首情节。指控罪名交通肇事罪量刑建议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责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兴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臧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