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安美玉与被告威海工业新区苘山镇婷婷服装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美玉,威海工业新区苘山镇婷婷服装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311号原告安美玉,女,199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威海工业新区苘山镇婷婷服装厂,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宇隆,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美玉与被告威海工业新区苘山镇婷婷服装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于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彩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