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林静芬与季旦岩、望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静芬,季旦岩,望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680号原告林静芬。被告季旦岩。被告望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静芬与被告季旦岩、望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静芬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季旦岩、望翠华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静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季旦岩、望翠华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正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莊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