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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小文与饶赛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文,饶赛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4执3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文,男,1967年12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委托代理人:付国金,男,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被执行人:饶赛云,女,1973年3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王小文申请执行饶赛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进李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小文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饶赛云给付了执行款,王小文书面向本院申请对本案进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进李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文斌审 判 员 :刘利荣代理审判员 :朱文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凤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