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573刘军申请牛国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牛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573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汉族,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牛国民,地址巴林左旗。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刘军申请牛国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047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牛国民应支付申请人刘军案款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牛国民无车辆、无存款、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5)巴民初字第47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