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68号原告徐某某,女,甘肃省环县人。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任伟圣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董立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