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鲁碧波与朱举武、陈雅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碧波,朱举武,陈雅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鲁碧波。被执行人朱举武。被执行人陈雅蓉。申请执行人鲁碧波与被执行人朱举武、陈雅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公告向被执行人朱举武、陈雅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公告期满后十天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觉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举武、陈雅蓉在金融部门的存款和在其他部门的收入497400元(含本金、利息、延迟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抵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刘 敏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