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执字第13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江门市知中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山嘉荣泡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知中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嘉荣泡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执字第1362-2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知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刘飞。被执行人:中山嘉荣泡棉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李文元。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海法海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海法执字第13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盛审 判 员 吴卫民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余韵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