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0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被申请人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02执156号申请人冯某某。被申请人后某某。申请人冯某某与被申请人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2016)甘1202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原告后某某支付被告冯某某生活帮助费600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3月18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执行款60000元,本案即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6)甘1202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利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艾合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