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5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光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2016民初80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光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801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宝岗、陈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光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创业中心201、202、203、204。法定代表人:周檀煜。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10号7层。法定代表人:刘运利。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光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佘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