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谭秀虎与王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秀虎,王开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字第58号原告谭秀虎。被告王开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秀虎与被告王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均无法送达,原告也未于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可供送达的其他联系方式或地址。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秀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臧成华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关 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綦桂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