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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邵佳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佳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02刑初26号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佳欢,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5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8月23日至8月26日被临时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8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9月29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佳欢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冬青、刘西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佳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邵佳欢窜至焦作市太行中路欧网咖网吧上网,次日4时许,邵佳欢趁人不备,将网吧内的一台电脑主机、两台显示器(共价值5120元)盗走。案发后,赃物未追回。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王某陈述;被告人邵佳欢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佳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佳欢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邵佳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邵佳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邵佳欢窜至焦作市太行中路欧网咖网吧上网,次日4时许,邵佳欢趁人不备,将网吧内的一台电脑主机、两台显示器(共价值5120元)盗走。案发后,赃物未追回。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邵佳欢当庭供认不讳,且其供述与证人王某的证言以及报案所证实被害单位欧网咖网吧的电脑被盗时间、地点、经过等情节相互一致。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邵佳欢辨认盗窃作案地点的情况。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欧网咖网吧被盗的一台电脑主机以及两台显示器总价值5120元。扣押清单、身份证以及身份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邵佳欢处依法扣押其在焦作市太行中路欧网咖网吧上网时所使用的身份证,该身份证姓名为于某,身份证号码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800号刑事判决书以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邵佳欢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5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9月11日刑满释放,本次犯罪构成累犯。临时羁押人员出所凭证证实:被告人邵佳欢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8月23日至8月26日被临时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并有鉴定意见通知书,案件研判视侦报告,被告人邵佳欢的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欧网咖阁楼(代练)配置单,河南众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欧网咖)关于丢失电脑及配件清单明细证明表,被告人邵佳欢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以及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佳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1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邵佳欢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邵佳欢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恰当,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邵佳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佳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邵佳欢于2015年8月23日至8月26日被临时羁押4日,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邵佳欢退赔被害单位欧网咖网吧损失人民币5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宇审 判 员  秦立群人民陪审员  孟祥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