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晓林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1027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晓林,无业。2011年12月15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2年6月16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3年2月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四看守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10日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1263号起诉书、2016年2月26日以青黄岛检公刑变诉(2016)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张晓林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宗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林到庭参加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在青岛市黄岛区XX花园小区内,被告人张晓林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销售给侯某(另案处理)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从中获利。2、2014年3、4月份的一天,在青岛市黄岛区XX花园小区西门附近,被告人张晓林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销售给左某(另案处理)0.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从中获利。3、2014年3、4月份的一天,在青岛市黄岛区XX花园小区西门附近,被告人张晓林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销售给左某(另案处理)0.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从中获利。综上,被告人张晓林贩卖甲基苯丙胺3次,共计2.2克。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2013)黄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侯某、左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晓林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晓林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晓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1、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在青岛市黄岛区XX花园小区内,被告人张晓林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销售给侯某(另案处理)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从中获利。2、2014年3、4月份的一天,在青岛市黄岛区XX花园小区西门附近,被告人张晓林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销售给左某(另案处理)0.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从中获利。3、2014年3、4月份的一天,在青岛市黄岛区XX花园小区西门附近,被告人张晓林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销售给左某(另案处理)0.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从中获利。综上,被告人张晓林贩卖甲基苯丙胺3次,共计2.2克。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2013)黄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侯某、左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晓林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林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晓林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晓林有前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晓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侯 风审判员 王德成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