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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关于郭飞与陕西秦建房地产开发公司、西安市安馨园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飞,陕西秦建房地产开发公司,西安市安馨园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392号申请执行人:郭飞,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秦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118号。法定代表人:胡向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安馨园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皇家花园5号楼1401室。法定代表人:冯军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45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数额以冻结、扣划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