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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9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应xx与林xx、乔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xx,林xx,乔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9231号原告应xx,女,汉族,1952年10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宋崇建、陈小威,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xx,男,汉族,1945年10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乔xx,女,汉族,1949年2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应xx诉被告林xx、乔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上载明的案件受理费4990.0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崔全琪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书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