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焦某甲、祁某与焦某乙、焦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甲,祁某,焦某乙,焦某丙,焦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1591号原告焦某甲。原告祁某。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顾治国,扬州市江都区正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某乙。被告焦某丙。被告焦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甲、祁某与被告焦某乙、焦某丙、焦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甲、祁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甲、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甲、祁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焦某甲、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田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