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2刑初11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015年6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刑诉(2015)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元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11月25日18时许,驾驶YDG629小型普通客车沿莱阳市昌山路由西东行至万融凯旋城门前处,避让车辆时因处理情况不当,将行人董日兵撞倒,致董日兵颅脑损伤于2014年11月27日死亡。经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报警后去医院陪同伤者治疗,归案后及当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李某自愿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275193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警单、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询记录、赔偿调解书、谅解书;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报警后去医院陪同伤者治疗,归案后及当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鉴于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殿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