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1202执3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季永产与陶道赛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永产,陶道赛,胡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皖12**执301-1号申请执行人:季永产,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阜南县黄岗镇季庙村季庙西队。被执行人:陶道赛,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金城丽景。被执行人:胡珠玲,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46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陶道赛、胡珠玲共同拥有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望圆路2165弄12号321、223、123、121四间店铺(房地权证:沪房地奉字2010第015663、015492、015493、0155**),其中三间店铺于2015年7月31日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季永产,并办理抵押手续(抵押权登记:奉201516011691、201516012681、20151601259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陶道赛、胡珠玲共同拥有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望圆路2165弄12号321、223、123、121四间店铺(房地权证:沪房地奉字2010第015663、015492、015493、0155**),限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欠款。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