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3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谢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3民初218号原告谢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另一部分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3元(已预交),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刘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