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4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卓某甲、卓某乙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甲,卓某乙,叶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4刑初2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卓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卓某乙,曾用名卓秀清,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叶某,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未检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叶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腾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前后至同年6月前后,卓某丙(另案判决)在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蟠凤村出租房、温州市文成县其自己的住处等处,向不特定人员倒卖游戏网站的网络银子,并雇佣被告人叶某等人为其工作。2014年3月前后至2015年3月前后,卓某丙在温州市文成县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的家中,向不特定人员倒卖游戏网站的网络银子,并雇佣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及朱某、余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其工作。经查,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及被告人叶某为卓某丙工作期间出售网络银子数额累计分别达5963万元、396.99万元。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叶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卓某丙、朱某、余某的供述,证人林某、刘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叶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并鉴于本案的具体案情,可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卓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二、被告人卓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三、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虞小丹人民陪审员 黄相华人民陪审员 王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孙依莉判决书援引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