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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高唐绿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刘振飞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唐绿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振飞,王萍,高洪坡,程连栋,赵洪涛,于书宏,徐士元,刘振鹏,刘振威,李学建,王彦峰,刘向华,姜文选,李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保288号原告高唐绿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王雷先,执行董事。被告刘振飞,男。被告王萍,女。被告高洪坡,男。被告程连栋,男。被告赵洪涛,男。被告于书宏,男。被告徐士元,男。被告刘振鹏,男。被告刘振威,男。被告李学建,男。被告王彦峰,男。被告刘向华,男。被告姜文选,男。被告李玉杰,男。本院在审理高唐绿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刘振飞、王萍、高洪坡、程连栋、赵洪涛、于书宏、徐士元、刘振鹏、刘振威、李学建、王彦峰、刘向华、姜文选、李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唐绿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振飞处的绿荫牌9YFQ-1.5型打捆机3台或冻结刘振飞、王萍、高洪坡、程连栋、赵洪涛、于书宏、徐士元、刘振鹏、刘振威、李学建、王彦峰、刘向华、姜文选、李玉杰价值29.3385万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刘振飞处的绿荫牌9YFQ-1.5型打捆机3台或冻结刘振飞、王萍、高洪坡、程连栋、赵洪涛、于书宏、徐士元、刘振鹏、刘振威、李学建、王彦峰、刘向华、姜文选、李玉杰价值29.3385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侯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