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执117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尤春祥与尤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173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尤春祥。被执行人尤江。本院在执行尤与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824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尤江应向申请执行人尤春祥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62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860元,申��执行人于2016年2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尤名下有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陕KD19**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尤名下所有的陕KD19**号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志 军审 判 员 马��杰助理审判员 庞 兴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闫 晓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