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5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兰与被告董玉斌、董玉荣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兰,董玉斌,董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5民初229-1号原告王洪兰,女,成年,汉族,居民。被告董玉斌,男,成年,汉族,居民。被告董玉荣,女,成年,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兰与被告董玉斌、董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二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二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俊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祥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