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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2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倪满满、杜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满满,杜军,倪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219号申请执行人:倪满满,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杜军,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倪新华,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满满与被执行人杜军、倪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家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