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4民初7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文利与赵定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利,赵定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7982号原告张文利,住址陕西省蒲城县。被告赵定群。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利诉被告赵定群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照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 钰人民陪审员 梁 琴人民陪审员 邱权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怡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