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执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保287-1号申请保全人:江门水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钜源。委托代理人:甘嫒玲、邓根满,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福权。申请保全人江门水务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江门水务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8001611.11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广东新会水务有限公司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粤0705民初105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江门水务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105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8001611.11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谭明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