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202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02民初288号原告赵某某。被告田某某。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相识并相恋,于2010年11月3日按农俗举行了婚礼,于2011年8月2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1年9月12日生一女孩,取名田某甲。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依法要求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田某甲由我抚养。被告田某某辩称,原告所说不真实,我与原告感情挺好,为了孩子、为了这个家庭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于2010年11月3日按农俗举行了婚礼,于2011年8月2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1年9月12日生一女孩,取名田某甲。后因家庭琐事夫妻双方发生矛盾。现原告赵某某诉至本院,要求本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田某甲由原告抚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交法庭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的复印件。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田某某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属合法婚姻,且生有一个女孩,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和好有望。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故对原告赵某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海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伊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