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章燕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王海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章燕,王海娃,贺志伦,吴海滨,曹和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118号创新国际大厦11层。负责人:陈国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俊清,浙江恒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燕。原审被告:王海娃。原审被告:贺志伦。原审被告:吴海滨,现羁押于金华市公安局看守所。原审被告:曹和成。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章燕、原审被告王海娃、贺志伦、吴海滨、曹和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民初字第02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8元(已减半),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应 倩代理审判员 郑 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