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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7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梅云锦与冀士柱、冀应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云锦,冀士柱,冀应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7民初340号原告梅云锦,男,195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告冀士柱,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告冀应芳,女,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云锦诉被告冀士柱、冀应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梅云锦以“为防止被告非法转移、处置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裁定查封被告冀士柱名下的位于秭归县茅坪镇金缸城村五组的房屋(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秭归集建(XXXX)字第XXXXXXX**号)一栋,并提供了担保金作为该申请的担保。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梅云锦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冀士柱位于秭归县茅坪镇金缸城村五组的房屋一栋(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秭归集建(XXXX)字第XXXXXXXX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秭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红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