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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2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车辉、肖燕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车辉,肖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3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本市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车辉,男,汉族,1982年5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车家堡**号。被执行人肖燕燕,女,汉族,1982年5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三家庄**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车辉、肖燕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碑民初字第045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肖燕燕名下的位于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南侧22幢1单元0602室(1125116021-3-1-22-10602-2)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