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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南通易买得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正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易买得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正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初字第936号原告南通易买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何庄居。法定代表人顾宁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华,如皋市城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怡年路88号。法定代表人石晓林。被告孙正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易买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正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易买得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易买得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易买得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南通易买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宗卫明人民陪审员  章瑞祥人民陪审员  章祝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常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