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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3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祥丽诉被告杨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丽,杨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3401号原告刘祥丽,女,汉族,1961年3月1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南九西路。委托代理人田飞,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雪,女,汉族,1985年11月17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负责人朱国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洪博,系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祥丽与被告杨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祥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祥丽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侯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