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91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无锡方舟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与巴中渝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方舟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巴中渝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296号原告无锡方舟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梅村新风路58号。法定代表人周武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涛,无锡市滨湖区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巴中渝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星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万子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方舟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公司)诉被告巴中渝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舟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舟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舟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方舟公司预交),由方舟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俞亦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