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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尹成娟、李刚与董浩、天津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成娟,李刚,董浩,天津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411号原告尹成娟。原告李刚。被告董浩。被告天津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38号新世界广场商务中心八层。法定代表人陈子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成娟、原告李刚诉被告董浩、被告天津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成娟、原告李刚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成娟、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担负。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莉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