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24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玉亮、付凤连、赵龙、赵强诉被告曹另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亮,付凤连,赵龙,赵强,曹另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350号原告:赵玉亮,男,1965年11月21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原告:付凤连,女,1967年10月1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原告:赵龙,男,1988年2月6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原告:赵强,男,1990年3月4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曹另香,女,1956年12月19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委托代理人:文振华,进贤县民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玉亮、付凤连、赵龙、赵强诉被告曹另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阮国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玉亮、付凤连、赵龙、赵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阮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万 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