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执字第02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新辉与被执行人邓正国 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乡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宁法执字第0253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新辉与被执行人邓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宁民初字第02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正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新辉于2016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邓正国向其给付案款100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正国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交来执行案款10025元。本院认为,((2015)宁民初字第026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新辉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款人民币10025.0元已由被执行人邓正国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宁乡县人民法院(2015)宁法执字第0253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