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22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彩秀、郝百胜与被告任继启、谭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秀,郝百胜,任继启,谭平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22民初7号原告王彩秀,女,汉族,生于1969年8月29日。原告郝百胜,男,汉族7年12月26日,个体工商户,系王彩秀之夫。委托代理人王耀华,陕西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继启,男,汉族,生于1959年2月10日,个体工商户。被告谭平荣,女,汉族,生于1956年4月15日,系任继启之妻。委托代理人胡解良,陕西絜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敏娇,陕西絜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原告王彩秀、郝百胜与被告任继启、谭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依法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书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姚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