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3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曾得友与郭保国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得友,郭保国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3民初630号原告曾得友,男,汉族,1935年11月22日生,住尉氏县。被告郭保国,男,汉族,1970年2月16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曾得友与被告郭保国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曾得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曾得友承担。审判员 靳二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