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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3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曾得友与郭保国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得友,郭保国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3民初630号原告曾得友,男,汉族,1935年11月22日生,住尉氏县。被告郭保国,男,汉族,1970年2月16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曾得友与被告郭保国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曾得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曾得友承担。审判员  靳二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