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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4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辉与汕头市艾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辉,汕头市艾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316号原告:杨辉。被告:汕头市艾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天山路南方(集团)大厦第十四层1406号房。法定代表人:余良锋。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辉诉被告汕头市艾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辉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辉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141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杨辉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郑秋娇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