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太华与陈书胜、孙宗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太华,陈书胜,孙宗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233号申请执行人赵太华,农民。被执行人陈书胜,农民。被执行人孙宗德,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太华与被执行人陈书胜、孙宗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商初字第27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伟审判员 冷明明审判员 牟晓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吕贤宁 来源:百度搜索“”